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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2010-12-09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四日发布,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修订,二OOO年六月二十八日重新修订)

各镇人民政府、青浦工业园区(农委)、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以及《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999]22号),实施"科教兴区"战略,特修订本规定。

  一、凡被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认定的上海市高科技企业,按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高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委[1997]19号)文件给予各项优惠政策;凡被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公室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按《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999]22号)文件给予各项优惠政策。

  在青浦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新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经认定也可享受本规定的有关政策。

  二、为了吸引高新技术成果在我区转化和加快我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实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制度,对在我区落户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进行认定。根据《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的有关精神,成立青浦区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指导办公室",由区科委牵头,区计委、、区经委、区外经委、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房地局等有关单位派员参加,"项目认定指导办公室"设在区科委。

  三、建立区高新技术产业化风险资金,从1998年至2000年、区政府安排2000万元资金,按照市场运作方式,在力争保值情况下,用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贷款贴息、股权风险投资和融资担保。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银行直接贷款的,按上海市财政局[沪财企一(1998)2号]文件规定实行贴息;经区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担保的贷款其贴息额为贷款利息的60%(贴息时限一年)。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优先列入区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给予特别扶持。

  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用地、除保证上交国家和补贴农民所需费用外,其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中区、镇地方所得部分视情返还项目用地单位。区科技发展基金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补贴资金,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用地的专项补贴。免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除工本费外),部分房产契税可以作为政府补贴返还;免征建设过程中的上水、排水、煤气增容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持有者创办企业,注册资本可分步到位,免收组建项目公司时行政机关收取的有关费用(国家有规定的除外)。

  五、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根据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的缴纳额,由财政按规定在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之后两年,由财政按规定减半奖励。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则从认定之日起五年内,根据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的缴纳额,由财政按规定在专项资金中给予奖励;之后三年,由财政按规定减半奖励。

  上述奖励金额,90%留在企业,10%纳入区高新技术产业化风险资金集中使用。

  六、凡在青浦注册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用1997年1月1日以后企业税后利润投资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形成或增加企业的资本金,且投资合同期超过五年的,根据与该投资额对应的已征企业所得税额,由财政在第二年度内按规定在专项资金中奖给企业。

  七、建立区科技创业孵化基地,由上海市青浦区科技创业中心组织实施。

  八、鼓励将专业技术人员拥有的专利和专有技术经市科委下属的无形资产评估所评估量化后,转为个人拥有的企业股份。

  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合作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高新技术成果作为股权投资的,其成果完成人可根据实际贡献,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的价值,需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各投资方协商认可并出具书面协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九、企业自主开发(含二次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经认定后,对主要完成人,视其贡献大小,在实施成果转化后实现的税后利润中、前三年可提取10%-15%。后三年可提取5%-7%,作为回报。企业自主开发的非本企业主导经营领域的高新技术成果经认定后,在实施成果转化后实现的税后利润中,对主要完成人,视其贡献大小,前三年可提取20%-30%,后三年可提取10%-14%作为回报。

  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让,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20%的转让收益。成果完成人所获取的转让收益,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经市政府批准,根据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由区财政采取奖励的方式,在专项资金中奖励给成果完成人。

  十、中央各部委、外省市和海外留学生及海外专家带高新技术成果来青浦实施转化的项目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经认定后,可优先享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其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可获得同等优先待遇。

  十一、提倡科技人员兼职创办科技企业,兼职从事高新技成果的转化工作。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离岗创办科技企业,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允许保留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关系。

  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或离岗办科技企业、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应遵守与原单位的约定,保守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使用原单位或他人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与原单位或他人签订许可或转让协议。

  十二、对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介入,提供咨询,指导方案设计,落实专人登记,缩短审批发照时间,简化手续。减少收费,提高效率。

  十三、鼓励企业研制、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在高新技术产品试制阶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核定可将其列入企业经营范围,以推进科研成果产业化。

  十四、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在紧缺、急需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招聘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引进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配偶(含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及未成年子女户口可随调随迁青浦城镇户口,并免征城市建设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妥善解决这些人员配偶的工作及子女的入托(园)、就读等问题。

  十五、对在实施高新技术项目产业化过程中取得突出业绩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不受学历、资历、岗位职数等条件限制,予以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十六、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优先推荐参加"青浦区科技功臣"和"青浦区科技进步奖"等政府奖励的的评选。

  十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国家有关政策若有新的调整,则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