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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青浦区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若干意见的通知
2010-12-09

青府发[2006]6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为更好地落实科教兴区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 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 号)精神,现就实施《青浦区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青府发〔2006〕60 号)若干意见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1、支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加强政策聚焦,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 万元的科技创新资金,并逐年递增,引逼企业开展研发创新和成果产业化,大力实施“科技小巨人工程”,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重点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具有行业竞争优势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区级以上研发机构,建设所需用地指标优先解决。

  2、推进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增强研究开发和吸收创新能力。支持高端研发机构注册落户本区,对新增的各类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50 万元、20 万元的资助。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实施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加大开发费投入,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规定在5 年内结转抵扣。企业购买国内外专利技术的支出,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 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 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支持企业联合提升产业链创新能力。支持企业联合参与国家和本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创新基地和平台建设,对认定为市级及国家的各类科技攻关和计划项目给予10-25%匹配资金。引导和支持企业结成技术创新联盟,推进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鼓励优势企业通过购买技术、收购兼并等多种方式,提升产业链的集成创新能力。

  5、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产业化。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实现生产或试生产的,返还相关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免收生产经营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支持企业以税后利润投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形成或增加企业资本金;鼓励科技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获得的收益,投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不受工资总额限制,自行决定其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可全额列支成本。

  6、实施扶持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对纳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在本区财政支出和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中给予优先政府采购。本区企业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符合政府采购需求条件的,政府或采购人进行直接首购和订购。

  二、增强产学研资源汇聚的创新合力

  7、建立健全区产学研合作体系。建立区产学研合作发展资金,常年保持1000 万元资金额度,重点资助高校和科研院所参与本区建设与发展,围绕主导产业需要攻关的关键技术,鼓励其参与本区企业共同开展研发创新和高科技成果产业化。

  8、构建产学研服务平台。区、镇(街道)两级政府要重视产学研联盟,围绕区域主导产业发展现状和特点,制定相关引导扶持政策,主动联系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进行开展产学研合作,构建产学研合作服务平台,积极有效地推进产学研合作,努力走出一条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创新之路。

  9、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产学研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产学研联合建设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企业购买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技术创新成果等,由产学研合作发展资金给予资助。对企业委托高校、科研院所等进行技术开发和科研试制所发生的费用,允许企业列入技术开发费用。对转制为企业的科研机构,5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可再延长2 年。

  三、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10、建立以企业技术创新需求为导向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围绕本区主导产业,鼓励构建以项目为载体,集企业技术攻关项目需求发布、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成果供给、委托研发、产品检测、技术成果交易等功能于一体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推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开放共享,对批准加盟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区内平台给予10 万元的资助。

  11、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推动技术创新的作用。围绕产业发展实际,发挥科技创业中心的作用,进一步完善科技孵化基地的功能定位和支持方式,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建立科技孵化器与产业基地利益共享、协同发展的新机制。进一步优化服务,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税收激励政策,吸引科技型小企业来我区创业发展。

  12、优化科技成果产业化环境。加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纺科技城和科技产业化基地建设,深化管理体制改革,成为促进技术进步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基地。根据区域产业功能定位,制定实施创新计划,支持重点产业领域的技术创新,鼓励培育和发展科技特色产业基地,对获得国家、市级认定的科技产业基地给予一定经费的资助。加快工业园区创新平台建设,引导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向园区和基地集聚。

  13、培育科技创新的中介服务市场。加快培育引进技术供求信息推介、技术评估、法律咨询、技术交易等专业技术经纪机构和技术经纪人,鼓励技术经纪机构和经纪人以多种形式推进技术成果转化,逐步形成社会化科技中介服务网络。对注册落户本区并为当地企事业单位从事科技中介服务的机构,其缴纳的税收属区本级实得部分,5 年内给予全额扶持。

  四、完善企业投融资环境

  14、鼓励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支持风险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引导创业风险资金加大对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科研项目的投入力度。设立创业投资风险专项资金,支持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或管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发展民营创业投资企业,对注册落户本区并为当地科技企业进行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服务的企业,其缴纳的税收属区本级实得部分,5 年内给予全额扶持。

  15、拓宽科技创新企业投融资渠道。加强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合作,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对科技创新企业股权投资的软贷款支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借助上海区域性资本市场平台,推进非上市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转让和交易。鼓励本区商业银行与创业投资企业建立紧密合作联盟,引导商业银行与科技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

  16、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政府性担保机构要逐步扩大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担保额比例。对政府性担保机构项目代偿损失,由贷款担保补偿资金按规定给予在保余额5%以内的限率补偿。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产业化,积极探索政府担保基金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的模式,提高专业化、社会化管理水平。建立担保机构的资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增强担保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17、加强信用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信用环境建设,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建立本区科技、中小企业管理、风险投资管理等部门对科技企业、中介机构和人才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对科技创新项目的风险管理水平。

  五、加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

  18、加强对引进技术和设备的管理。对符合青浦主导产业和科技发展规划要求,具有市场前景的重大技术和重大设备引进,每年财政出资1000 万元左右,给予贷款贴息资金支持,加强对引进技术和设备工作的咨询和评估,完善引进项目的筛选和扶持机制,提升企业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能力,支持企业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

  19、支持企业消化吸收再创新。对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装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的范围。对项目业主使用经认定的本区重大自主创新产品或装备,通过政府资助、建立风险基金等方式,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引导项目业主和装备制造企业对重大自主创新新装备投保。

  六、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

  20、支持创造自主知识产权。政府安排专门经费,对本区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企业和研发机构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研发,企业参与制定国际和国家技术标准,专利和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建设等,给予支持。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上海名牌产品”、“上海著名商标”、“上海质量管理奖”的企业给予10 万元的奖励。

  21、保障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合法权益。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可通过合同约定发明创造成果权属和收益分配。专利权所有单位在专利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后,可在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30%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专利权所有单位自行实施专利的,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对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实施,可每年从税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可提取的比例不低于1%。

  22、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完善知识产权评估、登记、投资入股等实施办法,知识产权作价投资入股最高比例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的联合执法机制,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

  七、加强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

  23、支持引进和培养创新人才。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海外优秀人才,实行住房补贴、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配套经费等,由区人才发展资金给予资助。已办理居住证的优秀人才可享受子女在沪就读、参加上海市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对由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组建的企业,引进主要投资经营管理者和关键技术人员,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支持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完善本区对科技功臣、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的激励措施。

  24、加大落实对科技人才的收益分配和奖酬力度。支持企业重视人才,允许企业对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实施期股、期权等激励办法。国有独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施公司制改制时,可按规定将国有净资产增值中不高于35%的部分作为股份,奖励有贡献的企业骨干人员。企事业单位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及获得国家和本市科技奖励等荣誉的人员,可由单位为其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25、健全人才服务体系。重视和关爱人才,依法维护人才的权益,不断改善人才的创业、生活环境。对企业中省部级以上突出贡献专家、省部级以上学科技术带头人、拥有正高级技术职称、拥有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的未成年子女转入我区中小学(义务制教育阶段),可以自由择校,并完全享受本地户籍学生的待遇(民办学校规定的收费除外)。

  26、引进和培养高技能人才。完善优秀人才引进的评估和认定办法,加强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积极引进知名的培训、认证机构。通过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式,支持广大职工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培养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加大对公益性农业科技推广事业单位的扶持力度。

  27、加强教育与科普工作。加快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教学改革,倡导启发式教学,构建中小学校互动式科技教育模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快实施青少年科技人才培养计划,增强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鼓励开展群众性发明、革新等创新活动。建立科普事业的良性运行机制,加大对科普经费的投入,2006 年区级科普经费不少于人均3 元,逐年递增,加快科普基地网络和功能建设,加强科普单位创建工作。

  八、健全统筹协调的推进机制

  28、完善区镇(街道)两级政府责任分工。按照增强创新活力的要求,区政府结合区域产业功能定位,聚集主导产业,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引导支持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鼓励产学研联盟,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构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提供通畅的投融资服务,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镇(街道)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结合地区产业发展定位,制定政策,大力发展和培育科技企业,对企业技术创新给予配套支持,完善对企业的管理服务。

  29、加强对重大科技问题的统筹协调。发挥青浦区科教兴区领导小组的作用,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加强对科技创新活动的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对事关全局的重大科技问题和科技创新目标,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加强分类考核,加快推进实施,形成强大合力。加强对政府采购、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统筹协调。

  30、加大政府科技投入力度。完善财政政策扶持机制,区镇(街道)要建立科教兴区和科教兴镇(街道)专项资金,逐年提高区、镇(街道)两级政府科技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到2010 年,区财政科技专项投入总量占当年财政支出的比例不低于5%。要安排专门经费,为国家、上海市和本区重大专项实施提供配套支持。

  31、加强科技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政策落实和保障机制。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或完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申请条件,简化操作流程,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各镇(街道)要把实施科教兴区战略,增强自主创新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健全机构、加强队伍、转变职能、提高能力”的要求,统筹协调,健全镇(街道)科协组织,落实专职干部,完善科技管理网络,切实提高地区科技管理水平。区政府按照科教兴市考核指标体系,加强对镇(街道)科技进步和创新活力的考核和管理。

  本意见由区科教兴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如遇国家、上海市等上级部门有关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