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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2010-12-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和《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青浦区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若干意见的通知》(青府发[2006]61号)精神,加强区科技创新资金的管理,完善《青浦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科学、规范、有效地支持本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特制定《青浦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青浦区科技创新资金的主要来源为:

  一、区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财力;

  二、其他可用作区科技创新资金的经费。

  第三条区科技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本区企事业单位进行科技攻关、技术创新、专利发明创造、科技产业化、科技兴农等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区科技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由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和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

  第五条区科技创新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管理、精打细算、合理使用,资助资金只限用于与资助项目直接有关的支出。严禁以各种名义提成、截留或挪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是科技创新资金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项目的年度计划安排、受理评审、合同签定、管理验收等工作。青浦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年度科技创新资金项目经费以及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项目类别和支持方式

  第七条青浦区科技创新资金项目重点资助下列项目:

  一、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以及对国家、上海市创新基(资)金项目实施资金配套。

  二、区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区农业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和科技服务平台建设。

  三、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培育工程。

  四、区科技进步奖、发明创造专利奖、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企业、专利申请资助、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

  五、区科技产业化项目、新产品计划项目及国家、上海市科技创新产业化项目的资金配套。

  六、其他需要支持的科技创新项目。

  第八条根据不同类型的项目,支持方式分为以下几种:

  一、对国家、市级技术创新基(资)金项目,采取全面结合方式,具体如下:

  1、国家创新基金、上海市创新资金项目:按照上级有关规定,遵循立项要求,予以资金匹配。区资助金额每项不低于25万元,区镇(街道)资助比例为2:1。

  2、对认定为市级及国家的各类科技攻关和计划项目给予10-25%匹配资金。

  二、对认定为区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的单位,给予15万元的资助。对新增的各类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对批准加盟上海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区科技服务平台,每个给予资助10万元。对认定为区农业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的,每家给予资助5-10万元。

  三、鼓励本区企业申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按上级规定进行资金匹配。对命名为区技术创新示范争创企业和示范企业的,根据每年的争创考核结果,给予5-30万元的资助,区镇(街道)资助比例为3:1。

  四、对区科技进步奖和发明创造专利奖的一等奖项目,区创新资金予以2万元的支持,对区专利试点企业予以5万元的支持,凡被评为上海市专利试点企业的给予2万元匹配;鼓励企业争创上海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凡被评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匹配;对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予以3万元的支持。

  五、对批准立项的国家、市火炬计划项目和重点新产品项目分别予以10万元、5万元的支持,区火炬计划项目、新产品项目每项给予3万元支持。

  六、对批准立项的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区科技创新项目原则上实行区镇(街道)两级联动,各镇(街道)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资金的配套。

  第四章 项目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申请区科技创新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所资助项目需要的主要技术力量;

  二、具有开展所申请资助项目需要的房屋、设施仪器、设备等基本条件;

  三、具有必要的自筹匹配资金。

  第十条区科技创新资金按下列程序申请和受理。

  一、项目申请单位应根据我区科技进步、经济振兴、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填写《项目申请表》和《项目可行性报告》,经主管镇(街道)初审后报区科委。

  二、区科委对各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项目可行性报告》,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就项目的目的意义、研究内容、技术路线、技术关键等技术方案以及经费预算、还款能力、市场前景、社会和经济效益等经济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区科委根据专家评议情况,按照择优原则确定项目的承担单位,然后由承担单位填写《计划任务书》,并由区科委与承担单位协商合同事宜。

  第五章 合同签订和履行

  第十一条区科技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必须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区科委签订合同。如有几个单位共同协作承担的项目,应由主要承担单位与区科委签订合同。同时主要承担单位还应分别与各协作单位签订分合同,分合同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项目合同由区科委、承担单位在充分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签署后生效。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镇(街道)应帮助、督促承担单位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以确保项目任务的及时完成。

  第十三条项目的具体内容、进度要求、完成期限、考核指标、资助金额、拨款方式、成果权益、损失赔偿等条款,均应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第十四条项目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签约各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所签订的合同。项目合同如有争议,其仲裁和诉讼按《技术合同法》第六章有关条款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项目合同的任何一方如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即违反合同,应按合同中约定的条款,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签约各方协商一致,可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二、本区重大工程项目配套的研究项目,由于工程延期或中止,使合同不能按时履行或没有必要继续履行;

  三、项目成果已由其他单位研究、试验成功,确属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研究、试验。

  四、根据所取得阶段成果表明,必须对下阶段的任务、目标、技术路线等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七条上述不可抗力,是指签约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自然因素引起的客观情况,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免除其不履行合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签约各方协商一致变更的合同,应当就所增加、减少或者修改合同条款和因此所引起损失的处理办法达成书面协议。

  签约各方协商一致解除的合同,应当就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和因此所引起损失的处理办法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章 经费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区科技创新资金采取无偿拨款资助方式。

  第二十条区科技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的拨款,采取一次商定、分期拨付的办法。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如不能按约定的计划实现进度要求,区科委可视具体情况停拨、减拨或缓拨下年期应拨的款项,并按合同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区科技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

  一、仪器设备费:直接为该项目所必须增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大型仪器设备和通用仪器设备的租赁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和外协加工费。

  二、实验材料费:直接为该项目需要的消耗性材料、试剂、药品等的购置费,标本、样品、样机的购置或采集、加工费。

  三、业务费:专用图书资料购置费、印刷费、复印费、计算费、测试费、调研费、会议费、水、电、动力、燃料费、实验用动植物购置、种植、养殖费、贴息项目的利息支出。

  第二十二条区科技创新资金不得用以支付人员工资、辅助工资、管理费、加班费、国际差旅费和交通运输设备、声像录放设备、复印打印设备等的购置。

  第二十三条区科技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应设科目记帐。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均应按规定列入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研究试制需要购入的样品、样机等,其出售后所得价款,应冲减研究试制费支出。研究试制出来的产品(包括研制样品、样机),原则上均应计价出售,不得无偿转让。如该项产品(包括研制样品、样机)的成本费用由项目经费垫支的,其出售所得价款,应冲减项目经费支出。

  第二十四条凡由几个单位共同协作进行的项目,经费均统一拨交主要承担单位转拨。协作单位对拨入的转拨款也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使用,并在项目完成后向主要承担单位报告用款情况。主要承担单位在向区科委编报决算和办理结算时,对转拨给协作单位使用的经费,也应分别列明实际使用的费用内容,不得"以拨代支"。

  第二十五条区科技创新资金资助项目的无偿拨款,采取包干办法,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留用的经费可由承担单位继续用于其他研究、开发项目。

  第二十六条区科委用于创新资金项目的评估、评审、日常管理和验收工作的费用,按资金总额的2%以内按实列支。

  第二十七条区科技创新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各级审计部门的审查。凡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任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支付标准或提成、截留、挪用等情况,将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