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区科学技术大会精神,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区战略,支持风险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引导创业风险资金加大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项目的投入力度,根据青府发[2006]61号《关于实施〈青浦区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若干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设立青浦区创业投资资金。
第二条青浦区创业投资资金由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青浦区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经认定的中介机构,可接受委托,承担区创业投资资金的申请、评审、实施过程管理等专业管理职能。
第三条区创业投资资金的来源:
1、区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
2、区创业投资资金的投资收益;
3、区创业投资资金的贷款利息收益;
4、其他可用于创业投资的资金。
第四条申请区科技创业投资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青浦区产业政策,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项目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2、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要有行业主管机构出具相关批准证明。
3、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五条申请区科技创业投资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青浦区注册并落户的实地型科技企业,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领域。
3、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技术创新的意识。
4、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6、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第六条区科技创业投资资金鼓励并优先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合作进行的技术创新活动。择优支持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关联度大、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出口创汇的项目。
第七条区科技创业投资资金不支持以下各类项目:
不符合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的项目、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第八条区科技创业投资资金不支持以下各类企业:
已经上市的企业、中方拥有股权不足51%的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不好的企业、非技术性的纯服务企业以及纯贸易性质的企业等。
第九条区科技创业投资资金以委托贷款和股本金投入的方式支持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第十条委托贷款项目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二年的高新技术创业项目。
委托贷款项目的贷款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
第十一条股本金投入项目主要用于支持技术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的高新技术创业项目。
股本金投入项目的投资额一般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0%。
第十二条设立区创业投资资金管理费,管理费以每年创业投资资金总额的2%提取。项目管理费由归口项目管理部门使用,主要用于项目的遴选、评审、评估、监理、跟踪检查、验收以及后评估等项目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费用。管理费在创业投资资金贷款利息收益和投资收益中列支。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需填写《青浦区创业投资资金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资料。
第十四条区科委或受委托中介机构在收到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和初审。
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委托贷款项目由区科委委托有关银行进行风险评估和贷款。
对初审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项目由区科委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办理入股手续。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区科委和区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每月提交财务报表。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