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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专利申请费资助办法
2010-12-09

  第一条(本办法宗旨) 为促进技术创新,鼓励本区单位和个人将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更好地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和区政府《关于加强本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管部门) 青浦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申请费资助的审查、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专利申请费资助对象) 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上海代办处递交专利申请,且专利第一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专利申请费资助:

  ㈠ 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注册在本区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或社会团体;

  ㈡ 专利第一申请人为具有本区户籍或本区居住证的个人。

  第四条(专利申请费资助项目、金额) 国内每项发明专利申请资助人民币3000元,每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800元,每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500元。资助方式为一次性资助。

  第五条(专利申请费资助报送材料) 申请专利费资助的须报送以下材料:

  ㈠《青浦区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见附件);

  ㈡ 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

  ㈢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㈣ 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或青浦区户籍身份证(复印件);

  ㈤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收据(复印件)。

  第六条(办理期限) 申请专利费资助截止时间为受理通知书发文日期后的6个月内,逾期不予办理。

专利申请费资助办理时间为,每年三、六、九、十二月。

  第七条(资助费审查拨付) 区知识产权局每年一、四、七、十月初对专利申请费资助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个人资助领取现金,单位资助通过银行拨付。

  第八条(资助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区知识产权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资助对象受资助情况进行调查,受资助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资助申请人以不正当行为骗取专利申请费资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区知识产权局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审查人员的法律责任) 区知识产权局的工作人员在资助受理、审查、核实中存在违反纪律、违规操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处理。

  第十条(解释与生效) 本办法由青浦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青浦区专利申请费资助办法》(青知局[2005]第11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浦区中国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doc